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烟台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本台”)具体实际,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广电从业人员行为导向
(一)讲政治、讲党性。要忠诚于党的新闻事业,牢记使命,当好喉舌,坚持“政治家办台”,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维护新闻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和公信力。坚决反对不讲政治,不顾大局,片面追求轰动效应和收视率的行为;反对不做调研、主观臆断,脱离实际、作风漂浮,片面报道、失实报道的行为。
(二)守纪律、讲规矩。必须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财经纪律,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廉洁从业,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实施意见,持之以恒纠治“四风”问题。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管理松散、有章不循、作风散漫、松松垮垮的恶习和做老好人的现象。
(三)立足大局,精诚团结。要牢固树立“台兴我荣,台衰我耻”的意识,自觉把本台作为员工命运和利益的共同体,把“合台合心合力”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全台利益;媒体之间有机融合,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岗位之间积极配合,同事之间相互支持,遇事讲大局、讲风格、讲团结。反对只顾个人、小团体利益的个人主义行为,和挑拨离间、搬弄是非、损人利己等破坏团结的行为。
(四)立足当前,注重长远。要在做好当前工作的同时,多研究本职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多做一些利长远的工作。反对仅仅满足于完成眼前任务、实现短期利益,不惜牺牲长远利益;反对过于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的行为,反对一切损害本台公信力和美誉度的行为。
(五)奋力拼搏,勇于奉献。要自觉以主人翁姿态尽职尽责,爱岗敬业,积极进取,甘于奉献。反对得过且过、碌碌无为、偷懒取巧,只想索取待遇,不积极多做贡献的行为。
(六)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提倡干实事、讲实话、出实招、求实效。反对讲空话、讲套话、讲虚话,做表面文章,搞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
(七)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鼓励超越、鼓励尝试,允许犯错、宽容失败;提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勇于创新、勇往直前、勇争一流。反对因循守旧、安于现状、畏首畏尾、缺乏激情、小胜即满的惰性心态。
(八)迎难而上,勇于担当。提倡遇到困难、敢于拼搏、遇到矛盾、敢于面对,遇到问题、敢于担当的作风。反对丧失原则、回避矛盾、害怕困难、推卸责任、揽功推过的言行。
(九)主动作为,注重效率。提倡雷厉风行、积极主动、抢抓时机的作风。反对不讲效率、办事拖沓、推诿扯皮、被动等待、贻误战机的习气。
(十)厉行节约,勤俭办台。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提倡“过紧日子”的思想,从严控制各类公务支出;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养成节约一度电、一滴水、一张纸的良好习惯。坚决反对奢侈浪费,杜绝各种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现象。
第二条采编播“十不准”
(一)不准编造、刊播虚假新闻,歪曲夸大事实。
(二)不准一味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哗众取宠,不准炒作和蓄意制造舆论“热点”,误导受众。
(三)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和本台媒体平台宣泄个人情绪,发泄私愤、中伤他人。
(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为本人、亲属及其他人谋取私利。
(五)不准采取“公开曝光”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
(六)不准以新闻形式刊播未经批准的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商业性报道。
(七)不准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收入。
(八)不准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和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
(九)不准私自从事未经本台批准的节目主持、录音、录像、配音工作或为外单位拍摄制作节目及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社会活动。
(十)不准私自将影视资料带、工作带、空白带等信息载体私自带离本台或利用其进行个人盈利。
第三条 广告经营“十不准”
(一)不准直接或变相开办、经营或投资广告公司或同类公司。
(二)不准与直系亲属直接或变相开办的广告公司或同类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三)不准与广告公司或同类公司开展损害本台利益的广告业务往来。
(四)不准与广告客户串通一气,或以各种形式有意压低广告折扣,从中谋取私利。
(五)不准违反本台财务规定,截留应该进入指定账户的一切经营收入,搞“账外账”、进行体外循环,或不开具正规发票或虚开社会发票收取广告款。
(六)不准造假、虚开或克扣、冒领客户稿费,或虚开社会上各类发票、收据作为经营费用报销冒领钱款。
(七)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在广告经营活动中进行权钱交易,收受贿赂,收取各种礼金、礼品,或谋取其他私利。
(八)不准擅自以本台或部门等集体名义,在外从事与本台业务无关的赢利活动。
(九)不准签订或刊播违规广告。
(十)不准泄露本台广告经营商业机密。
第四条 技术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在采购设备及备件、外请(包)设备维修时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二)不准擅自利用本台的设备、场地,制作视音频资料或与外单位和个人合作制作节目。
(三)不准擅自外借、出租本台技术设备、演播室、录音棚、转播车等,或越权决定出租费用。
(四)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私插广告。
(五)不准私自复制本台节目、谋取私利。
(六)不准私自利用台内系统对外传送节目与录像。
(七)不准利用本台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为个人谋利。
(八)不准擅自处理废旧设备、物品。
(九)不准利用本台仪器工具为他人维修设备谋取私利。
(十)不准擅自透露本台各类设备的技术参数。
第五条 管理服务“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卡压或刁难他人或明知所属员工有舞弊行为隐瞒不报。
(二)不准参与有损本台形象和信誉的组织和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务、工作之便和本台各类资源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资金、银行账户或为外单位作经济担保。
(五)不准不开具本台发票或虚开社会发票对外私收钱款,或在外虚开社会发票、收据向本台报销冒领钱款。
(六)不准违反上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不按要求进行招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违规操作或搞私下交易谋取私利。
(七)不准在工程建设及节目、设备、物资采购和项目执行的管理、验收过程中损害本台利益、以权谋私。
(八)不准私自将影视资料带、工作带、空白带等信息载体以及电脑、照相机等公共财物带离本台或占为己有。
(九)不准开具本台空白支票或虚开发票。
(十)不准透露涉及本台利益的一切工作秘密。
第六条 处罚规定
违反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赔偿单位损失、罚款等处罚;同时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与年终考核挂钩。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以下的,由违规者所在单位或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意见报台纪委、人力资源部备案;副科级以上的(含副科级),由台纪委会同有关部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台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本意见由台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