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属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台请销假管理,增强组织纪律性,保障职工工作和休假秩序的正常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台的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以职工管理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组织考核落实。
一、请销假程序
1.职工休假要填写《请假审批表》,注明休假的时间、地点、事由、休假类别等,按审批权限报领导审批。
2.休假时间较长的,应交接手头工作,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3.确需续假,要及时请示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审批。
4.假期结束后,及时回单位销假。
二、请销假有关规定
(一)请假规定
1.休假管理以尊重请假人意愿、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同时,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注意休假的统筹安排,避免出现多人同时休假现象,不能因休假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2.按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申请的假期有年休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应享受的假期天数及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人力资源部负责全台请销假工作的日常管理,认真做好休假有关情况的审核、备案和假期待遇的执行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请销假登记备案制度,确定专人负责休假的审核、报批等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单位休假台帐建立和管理。
4.请假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请假人填写《请假审批表》,销假可采用口头形式。
5.职工确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要实事求是说明请假理由,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天数抵扣当年的年休假)。理由不充分或与工作发生冲突时,领导可视情不予准假、缩短假期或延期准假。
事假一次控制在5天以内,要提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紧急情况不能事先申请的,必须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获得有批假权限的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上班后的当天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
6.因病请假3天及以上要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休息证明为依据,如需住院治疗,要出具烟台二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假超过3个月,要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病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本年度的年度考核。
7.婚假、产假需提前一周提出申请,产假如遇特殊情况可特殊对待。
8.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期间,不得休带薪假、事假及探亲假;因被停职检查,不能正常出勤的,一律先在带薪假假期中扣除。
(二)销假规定
1.职工休假结束返回单位后,要到批准休假的领导处履行销假手续。之前请假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的,销假需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逾期不返回单位又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审批权限
(一)台领导请假
台主要领导请假按市里有关规定执行;台领导副职请假或因工作离开烟台市区1天及以上均应由台主要领导批准。
(二)单位领导请假
1.单位主要领导请假
单位主要领导请假,1天以内由台分管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台主要领导批准。
2.单位其他领导请假
单位除主要领导以外的其他领导请假,1天以内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2天及以上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报台分管领导批准。
(三)普通职工请假
单位普通职工请假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四、附则
1.文中“单位”是指:广播、电视、编印中心、胶东在线网站、移动数字电视中心、广播发射台、电视发射台、海阳转播台、罗山转播台、龙口转播台、开发区管理处、福山管理处、莱山管理处、电影公司、广播电视报社印刷厂以及管理机构的办公室、总编室、人力资源部、科技事业部、产业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保障机构的行政物业中心、微波监测数据中心、档案管理中心。
2.各单位每年的6月份、12月份要将本单位的休假情况报人力资源部,以便掌握全台年度休假情况。
3.单位主要领导休假,经批准后,《请假审批表》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5.以上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