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强化认识、减少事故、确保安全,根据烟台广播电视台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电大厦内所有场所严禁吸烟。违反规定者,罚款500元,对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并对当事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部门办公室内发现烟头无法明确责任人的,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条 大厦内工作人员必须刷卡进入大厦。要做到一人一卡,如所持卡片与持卡人信息不符,当场没收。严禁一人刷卡,多人进入。对不遵守规定者,保安有权利拒绝其入内,不服从管理者,罚款500元,对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并对当事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四条 大厦内防火门要随手关闭。发现不随手关门者,罚款200元,对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并对当事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五条 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停入停车位。大厦周围理石路面、水泥路面严禁停车。对违反规定者,罚款200元,对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并对当事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六条 大厦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磁炉、电饭锅、电暖气等电气设备。违反规定者,罚款1000元并没收所用电气设备,对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对当事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要切断电脑、空调、照明灯、饮水机等的电源,关闭所有门窗方可离开。如发现违规情况,对违反规定并且不能按时整改的单位、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八条 大厦内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在消防通道内堆放物品。如发现违规情况,对违反规定并且不能按时整改的单位、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九条 大厦内办公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废弃的可燃物品、办公设备及办公家具要及时清理、清退,不得乱堆、乱放。保洁人员要将垃圾桶内的废旧纸箱、报纸等易燃品及时清理出大厦。如发现违规情况,对违反规定并且不能按时整改的单位、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大厦内严禁明火作业。如确需明火作业,必须报台安全保卫部批准并做好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如发现违规情况,对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大厦内外的消防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启动消防设施,对违反规定者,罚款1000元,对其所属部门负责人罚款1000元,并对当事人及其所属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消防设施损坏或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 大厦内单位、部门聘请外部单位来大厦施工,必须到台安保部备案并签订《烟台广播电视台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第十三条 大厦内单位、部门利用大厦内外场所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到台安保部备案并签订《烟台广播电视台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协议书》,加强活动安全管理,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相关部门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同一当事人第二次违反同一规定的,对其本人及所属部门负责人处以上述规定数额的三倍罚款,并取消当事人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第三次违反同一规定的,劳务派遣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在编人员停薪待岗,并取消部门负责人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如有直接违反规定者,将处以规定数额的三倍罚款,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同一部门、单位一年内被通报三次以上的,取消其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六条 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评先选优资格、解聘、待岗等由人力资源部协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办理。罚款由计划财务部直接从被处罚者次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台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