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台广告经营健康有序发展,预防违规问题发生,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跑、冒、滴、漏行为,在充分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各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监管范围
系统内从事广告经营单位(部门)的所有经营行为,主要包括广告合同、实物抵顶广告合同、活动合作协议等签订和执行。
二、监管依据
各单位(部门)报送的广告合同、实物抵顶广告合同、活动合作协议、广告刊播调整单、广告串播单、节目播出单等。
三、监管内容
1、合同印制
台产业发展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各经营创收单位的具体情况,统一印制规范的广告合同、实物抵顶广告合同、活动合作协议。
2、合同领取
各单位(部门)要安排专人到台产业发展部登记领取统一印制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使用完毕,将存根交产业发展部缴销后,方可领取新的合同或协议。产业发展部负责对各单位合同及协议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检查核对。
3、合同报送
(1)各单位(部门)要设专人管理广告刊播档案资料,严格合同及协议发放管理制度。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按序号进行汇总,以周为单位,每周一上午安排专门的部门报送产业发展部备案审查。实行广告代理制的单位(部门),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及时报送产业发展部。
(2)对因丢失、作废等原因没有按时报送的合同或协议,要在收取后及时报送产业发展部。合同或协议丢失或者超过一个月仍未报送的,单位(部门)要作出书面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销毁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广告刊播的档案资料。产业发展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取各媒体有关广告刊播的档案资料。
4、合同签订
(1)广告承接人即为合同或协议的乙方经办人,对本合同或协议负全部责任。各单位(部门)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对广告内容、甲方营业执照、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广告发布批文等资质文书进行审查,并严格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条款签订,合同或协议填写需规范、清晰、详细,不得漏项。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合同或协议条款,有些内容无法在条款中体现的,要在合同“特别约定”栏里详细说明。
(2)对有特殊要求需采用客户合同版本的,要附在台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后一并使用管理。
(3)严格实物抵顶,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实物及其他非货币形式抵顶的,必须报台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实物抵顶广告合同。
5、合同执行
(1)广告刊播要严格遵守行业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分管领导三级审查制度。
(2)坚持先交款后刊播的原则,台计划财务部负责审查监督缴款单与已执行完毕的合同金额是否一致。
(3)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予更改或随意中止刊播。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中止的,要填写广告刊播调整单,注明变更或中止的广告名称、时间、时段(版面)、金额等内容,经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产业发展部备案审查。
(4)对以植入、插播、替换等各种形式播出的广告,均需以合同形式进行刊播。
6、广告考核
产业发展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合同及协议的签订和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查和监听监看。以下行为均为违规:
(1)无合同、无协议、无广告刊播调整单;
(2)合同、协议或广告刊播调整单签订不规范;
(3)合同或协议逾期未报送和未作出书面说明;
(4)无台主要领导批准刊播的免费广告、实物抵顶广告等;
(5)超频道(频率、版面)、超时段、超起止日期刊播的广告;
(6)每条广播广告超合同约定时长5%;
(7)每条电视广告超合同约定时长5%;
(8)每条报纸广告版面或字数超合同约定5%;
(9)每条网站广告像素或字数超合同约定5%;
(10)以专题广告价格签订合同,然后分解时间(版面)改做品牌广告;
(11)其他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违规处理
1、每周一产业发展部要将上周广告监听监看情况整理汇总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台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办理。
2、产业发展部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其工作要通过一定形式接受各单位的监督。
本规定由产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山、莱山、开发区有线电视管理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