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烟台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的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责。各企事业单位内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台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纪检监察和计划财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深化综合预算改革,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台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除独立核算的管理处、报社印刷厂、电影公司外,其他部门、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纳入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抵顶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其他帐户使用。计划财务部要加强对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第七条 严格执行预算。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强化预算约束,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切实控制并逐步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由计划财务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严把预算执行关,切实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八条 推进事业单位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范健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准确核算运行经费,真实、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和管控财务风险。
第九条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条 严格实行集中采购。采购大宗货物、工程和服务,要编制集中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采购方案论证,不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不得超标准配置产品,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按照规定执行集中采购程序,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要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要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要加强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集中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集中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第十一条 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加快建立全台资产统筹调配机制,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二条 严格国内差旅审批。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三条 规范国内差旅费开支。国内差旅人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严禁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严禁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严禁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五条 实行集中管理。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台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台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制定完善全台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有关标准,指导台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审批控制。要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对口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外出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标准。接待住宿要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接待对象要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据实交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对象需接待单位安排用车的,要坚持轻车简从,不得超标准用车,不得违规使用警车,不得违规管控交通。
第十八条 建立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要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九条 严格审核报销。计划财务部要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条 规范广告客户接待工作。要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洽谈广告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外宾接待工作。接待单位要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次数和陪同人员数量,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接待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安排资金用于上述设施或者场所建设。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公务用车改革按上级统一要求进行,经费管理上执行财政部门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严配备公务用车。要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违规租车,或长期租赁车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买审批程序,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购买。采购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集中采购和定点服务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公务用车一律在明显位置张贴公务用车标识。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严禁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借领导干部名义私用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探索推行公务用车智能化管理,利用科技手段监督管理公务用车的使用。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议审批管理。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类、会议审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应当按程序报批的会议,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批和备案,经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二十八条 压缩会议数量规模。能不开的不开,能合并的合并,能套开的套开,能“以文代会”、“以会签代会议研究”的就不召开会议,严格控制会期,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成本。会议要优先安排在单位内部场所,确需在经营性场所召开的,应当选择台里协议采购定点场所,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采购,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要坚持就近、从简原则,工作会不在县市和外地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支出,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议组织坚持做到“八个不准”:不准布置花草,不准制作背景板,不准搞豪华布置,不准摆放香烟、干果、水果等,不准配备钢笔、精装笔记本和非纸质文件袋,不准发放纪念品,不准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三十条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要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严格培训审批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每个培训项目都要按程序提前请示、报批,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明确培训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创新培训形式,充分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
第三十二条 规范节会庆典论坛展会等活动。未经台党委批准,不得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等活动,从严控制举办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对下对外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实行项目管理,以广播电视台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报台党委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控制表彰对象数量。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不得借举办活动乱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三十四条 严格办公用房建设审批,从严控制办公用房建设。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严格办公用房管理。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调配、统一维修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
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借(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到期必须收回,交计划财务部统一管理。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台房产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要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从整合办公用房资源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其他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 规范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要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少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要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三十七条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要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三十八条 明确资源利用标准。要建立健全资源使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完善资源消耗定额标准,加强重点用能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空调系统要严格执行室内温度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的控制标准;电梯系统要合理设置开启数量、时间和停靠楼层;开水间、数据机房等要安排专人监管,科学安排设备运行时间;对设备用电、照明用电、公务用车油耗、水、办公用品等实行分类定额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资源利用监管。要加强资源消费目标责任管理,根据资源节约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节约目标,层层分解,抓好落实。推进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建立资源消费台账。各项资源节约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选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依据,并纳入节约型单位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本单位资源消费情况和定额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并结合单位实际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用能行为的监管,培养工作人员节约意识和节约习惯,杜绝设备空运行、长时间待机及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
第四十条 推广应用节能产品。要带头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倡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健全节能产品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节能产品采购比重。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节水型器具,推广配备节能型和清洁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办公设备。
第四十一条 优化配置使用办公设备。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不得报废处置。对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机构撤销和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收回专门配备的设备。
产生的非涉密废纸、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要按规定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四十二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统筹规划办公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融合和开发利用,推动办公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 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典型宣传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意义,解读相关制度,推广经验做法,曝光反面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营造崇尚节俭、人人节约的社会风气。
第四十四条 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要围绕建设节约型单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参与性强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单位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四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各单位应当每年向台党委报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四十八条 台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网络等多种渠道受理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巡察监督内容,加强对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财务部门要加大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要加大对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违规购置使用等公款消费方面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违规问题,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台党委汇报。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按上级要求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发挥群众对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追究效果。对违反《条例》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条例》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和人力资源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五十九条 违反《条例》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六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要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各自业务特点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