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台会议费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降低运营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烟台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台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章 会议分类与会议审批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台班子领导同时出席的全台综合会议;台主要领导出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类会议。以台名义召开,台领导出席、台属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台领导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类会议。台属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五条 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一、二类会议
一、二类会议,由台办公室负责进行审批和备案。
严格控制以台名义举行的会议,各部门、单位提请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由台办公室统筹把关。
(二)三类会议
各单位要建立内部会议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三类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要经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六条 要大力压缩会议会期,会议原则不超过半天。
第七条 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八条 积极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节约费用支出。
第九条 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与报销支付
第十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一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不发生的事项,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各单位要在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16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其他费用80元/人天,合计350元/人天。
在协议采购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按不高于采购确定的协议价格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转嫁或者摊派。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派会议所发生会议费,由承办单位协调上级部门解决,台里不予安排会议费。
第十三条 会议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会议费”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要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各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会议费支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准摆放花草,不准制作背景板,不准搞豪华布置,不准摆放香烟、干果、水果等,不准配备钢笔、精装笔记本和非纸质文件袋。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与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十八条 会议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各单位在年终决算或财务报表中要如实反映上年度会议费支出,并编制会议年度报告将上年度会议预算和执行情况说明(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送计划财务部。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情况报告台党委。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台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定点召开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台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台属各企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单位内部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台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