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全台专业技术设备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流程,切实保障广播电视信号的安全优质播出,依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招投标法,制定本规定。
二、全台从事广播电视制作、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部门)(以下统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进行的技术设备采购(含大型设备维修,以下统一简称为“技术设备采购”)都适用本规定。
三、科技事业部负责技术设备采购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技术设备采购按照紧急程度和采购金额分为:紧急采购、一般采购、大额采购三种类型。紧急采购是指现有技术设备故障,必须紧急维修或者更换以保障安全播出而进行的技术设备采购项目;一般采购是指采购总金额小于30万元的技术设备采购项目;大额采购是指采购总金额大于(含等于)30万元的技术设备采购项目。
五、技术设备采购工作流程如下:使用部门申请、方案论证审核、领导审批、设备采购、竣工验收、财务支付、固定资产入库管理。
第二章 设备采购
六、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需要进行设备购置或技术系统升级改造时,应向科技事业部提交技术设备采购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采购原因,原技术设备状况(系统升级改造时),采购技术方案(含设备详单)及初步预算,申请部门主任签字、申请部门分管领导签字。
七、科技事业部对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紧急采购要求,则对采购方案进行优化后逐级报分管副台长、台长批示。
八、如果不符合紧急采购要求,科技事业部应根据申请具体情况,牵头组成专家组对申请进行技术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报台长批示。专家组成员应包括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财务人员一名(副科长以上)、提出申请的部门主任、科技事业部代表等人员。
九、科技事业部根据台长批示组织实施采购。对于紧急采购和预算金额低于30万元的一般采购,应根据情况组成专家组与设备供应商谈判后签定购买合同。对于预算金额高于30万元的大额采购,根据相关法规,进行招标采购。
十、招标活动由台科技事业部组织实施,评委会由台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外聘技术专家等组成,局(台)纪委全程监督。
十一、对原有系统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由科技事业部牵头组成专家谈判小组,与原生产或施工单位谈判,由其负责实施升级改造,但所提供的设备和服务价格原则上不应高于原采购价格。
十二、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可在原价格或低于原价格基础上签订新的采购合同或原合同的补充合同。
十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工程项目或专业设备,可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或采用专家组谈判的形式采购。
十四、招标活动的组织要纪律严明,评标过程要公开、公正,严格遵守评标纪律。
第三章 验收和支付
十五、所有技术设备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签定采购合同,合同应对各方的责任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一式四份,科技事业部、设备使用部门、计划财务部、供货方各执一份。
十六、科技事业部负责监督采购合同的实施过程。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根据合同规定的节点做好分阶段的验收工作,填写验收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科技事业部,科技事业部核查无误后向计划财务部提交付款申请,计划财务部报台领导批准后根据合同约定安排付款。
十七、技术设备采购合同执行结束后,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台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将采购的技术设备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设备入库登记。
第四章 附则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十九、本规定由台科技事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