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烟台广播电视台财务行为,统一财务政策,控制财务风险,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广电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是规范财务交易和事项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是本单位财务管理的总纲,适用于台本身及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目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指导思想:以电算化为手段,以制度规范为基础,以审计监督为保障,通过资金的计划控制,合理地筹集和运用资金,不断完善财务预算约束体系,确保财务目标的实现,逐步建立起适应发展需要、规范高效的财务管理系统。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台及所属事业单位以收付实现制、所属企业以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状况;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依法计算和缴纳税款;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接受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系统内财务管理的要求,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制度。
第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系统内所有业务活动,有关资金收取、拨付、支出,固定资产使用及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损毁等,都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始记录格式填制,并做好传递、汇集、反映、保存工作,确保各项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健全。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是组织系统内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全台(含胶东在线和广播电视报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其他所属事业单位和企业由专职部门和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计划财务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职责范围:
1.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负责建立全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合发展需要的财务组织机构,组织搞好财务监督和经济核算,切实履行财务职责;
2.加强资金管理,合理核定各项资金定额,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根据全系统的发展要求,筹措、调度、运作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负责组织、编制全系统财务预算、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分析和考核;
4.对各项费用支出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不断总结经验,找出差距,采取措施,为广电事业建设提供决策支持;
5.根据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办法,并予以执行;
6.负责组织本系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会计信息系统,按月、季、年编报财务报告,分析财务状况,及时提供有关的财务数据资料;
7.参与业务经营、重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建、项目计划审批、招投标采购及各种对外投资项目计划的论证、审查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
8.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档案资料;
9.加强资产管理,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材料的增减、调拨、清查、报废等方面的清查、盘点和账务处理,做到手续完备;
10.负责全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法规、法纪和制度的情况;
11.办理其他会计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内部职责分工:
内部职责分工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可随时进行调整,保证会计核算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第十条 所属单位会计机构工作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和系统内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所核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2.负责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3.负责单位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收入和经营成果的分析工作,检查、了解掌握其业务经营状况,为领导的决策当好参谋;
4.负责编制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传达落实上级和系统内有关财务工作的规定、制度和要求;
6.负责单位有关财务文件、资料的登记、收转、分类、归档;
7.负责单位的资金筹集、营运、分析及管理,保证正常事业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
8.参与单位的经济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重大支出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的确定;
9.及时提供内部会计报表和各种会计核算资料;
10.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和归档;
11.办理其他会计事项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的设置:
台本身及所属单位会计机构配备会计负责人,依法开展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的基本情况,并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能够熟悉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和方针、政策,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
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如下会计机构负责人岗位:
1.台计划财务部设主任1人。
2.副主任和会计主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主任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财务制度,高效、正确地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组织编制会计报表,协助总会计师向台主要领导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2.协助总会计师制定财务预算,将各项预算分解下达落实,并对执行情况作出报告;
3.组织制定、修订会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随时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
4.参与协助相关部门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从财务上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5.拟订资金筹措、使用、运行方案,并监督执行;
6.熟悉各业务部门的经济活动,定期开展财务成果完成情况分析,协助总会计师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或措施;
7.审查费用、支出等会计事项,保证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清点工作,对盘盈、盘亏、毁损等现象,及时提出账务处理意见;
8.制定计划财务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计划财务部自身及派出会计人员的工作;
9.组织财会人员参加政策法规、业务培训,负责财务人员的工作考核,参与研究财会人员使用和调配;
10.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计主管职责:
1.具体组织所核算部门或企业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2.组织制定所核算部门或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3.组织编制所核算部门或企业财务收支计划,根据需要参与业务计划的制订,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和落实;
4.组织分析所核算部门或企业的业务经营和经济运行情况,预测经济前景,当好领导参谋;
5.参与拟定所核算部门或企业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计划财务部报告;
6.负责向所核算部门或企业领导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及时报送内部会计报表;
7.认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通过分析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措施,促使进一步挖掘潜力,提高效益;
8.组织所核算部门或企业会计人员的理论学习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任职资格和岗位:
各会计岗位所配备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资格。
台以及所属各单位和企业会计岗位,分别为:稽核岗位,收入、利润(结余)及总账报表会计岗位,存货、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岗位,费用支出核算岗位,制单员岗位,往来核算岗位和出纳员岗位。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爱岗敬业。即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2.熟悉法规。这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法律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前提;
3.依法办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客观公正。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
5.搞好服务。在熟悉本单位业务活动的前提下,运用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6.保守秘密。自觉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六条 其他工作要求:
1.负责归集整理财务信息,对内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报告,协调税务、审计、财政、银行等部门的业务关系;
2.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为广电事业建设做好资金筹措工作;
3.不断修订完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全面完成台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内部牵制制度
第十七条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进行人员分工、岗位设置、机构设置及其他工作安排时,应符合以下内部牵制原则:
1.回避原则;
2.合理分工原则;
3.业务与会计相分离原则;
4.账物分离原则;
5.会计责任的分离原则;
6.岗位轮换的原则。
这是各管钱、管物部门确定岗位分工、职责范围、从事经济活动和制定各项制度时,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各类资金支出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章,部门负责人、分管台领导、财务负责人和台长签字后,方可办理付款。
第二十条 资金的收付要首先经稽核人员对有关凭证和付款业务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收付款。
第二十一条 各类收、付款原始凭证上必须加盖收讫、付讫章,转账原始凭证上加盖转账章。
第二十二条 所有财务支出,所持原始单据须由两人以上签字确认,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除财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无货币资金收付职能及职权。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及稽核人员有权检查一切货币资金收付款凭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权拒绝办理一切不合法、不真实的收支业务。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工作。
第二十六条 保管财务印鉴和发票印章的人员不能兼管银行支票、发票、收据和签发银行支票、发票、收款收据。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库存现金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一般每月至少一次,发现挪用公款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的资金支出,由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开具拨款通知单,由分管领导和台长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预、决算要经过单位内部审核,必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查。
第三十条 根据情况制定轮岗制度,对重要岗位在保持稳定性的前提下进行岗位轮换,一般岗位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十一条 各类物资(固定资产、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必须账、物分管,在两套以上的账簿进行登记,其中实物管理人员登记数量金额账,账务处理人员登记金额账,账目定期核对。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及变价处理,必须由资产使用部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技术人员、设备人员、财务人员共同鉴定和确定变价处理或残值金额,必要时聘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程序审批后处理。
第四章 内部稽核制度
第三十三条 稽核是指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对有关会计账证进行审核、复查。
第三十四条 台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各下属单位、企业的稽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定期组织稽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财务机构需设置专职或兼职稽核人员,并依据本制度开展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计稽核工作采取日常稽核与定期稽核、专职稽核与兼职稽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制度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务预算的稽核:
1.审查年度收支预算、广告收入计划及企业成本利润计划是否按时编制,预算控制是否完善;
2.审查财务预算是否合法、合理、准确,是否符合全年目标,年度计划、月度预算之间是否相互衔接,预算指标是否切实可行,内容是否齐全,财务收支预算是否收支平衡;
3.审查各项财务预算的完整性,在执行过程中,财务计划是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有无计划外支出现象,是否存在计划与实际脱节现象;
4.实际财务数据和预算、预测的数据必须进行定期核对并给予说明,对所有的重大差异必须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稽核:
1.审查凭证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符合财经纪律和会计准则及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2.审查凭证的真实性。主要审查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单位名称是否正确,有无伪造、涂改等弄虚做假现象;
3.审查凭证的完整性。主要审查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完整,包括名称、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是否登记齐全,计算是否准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4.对检查中发现的内容不真实、项目填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若发现违法行为或怀疑有问题的事项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 记账凭证的稽核:
1.审查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对应关系是否正确,是否符合记账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
2.审查记账凭证的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完整;
3.审查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相符,有无弄虚做假现象;
4.审查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第四十条 会计账簿的稽核:
1.审查会计账簿是否按制度规定设置、登记或更正,是否符合规则;
2.审查账簿的有关内容和印章是否齐全,中途更换经管人员有无交接记录;
3.审查账簿记录是否正确,明细分类账户与总分类账户是否定期核对,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事项,结账是否按规定时间及要求进行;
4.审查是否按月、年办理结账,年度终了有无办理结转下年手续。
第四十一条 会计报表的稽核:
1.审查报表种类是否齐全,封面及报表日期、印章等是否完备;
2.审查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审查报表格式是否正确,业务处理有无不当,数字是否准确,计算口径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4.审查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和份数报送。
第四十二条 收入、支出(成本)、结余(利润)的稽核:
1.审查当期收入是否完全入账,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弄虚做假或虚增收入现象;
2.审查各项税费是否计算正确,有无少计或多计现象。各项费用的提取是否正确,有无多提或漏提、少提现象;
3.审查支出(成本)核算程序是否正确,列支渠道是否正确,有无乱摊成本费用或少摊成本费用现象;
4.审查结余(利润成果)计算是否正确,结余(利润)分配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现象。
第四十三条 稽核工作要有系统的记录,记录稽核的内容、检查情况及建议,做到不仅有检查而且有结果。
第四十四条 稽核人员要对所稽核签署的凭证、账簿、报表、成本计划、收支计划负责。因稽核人员的责任对存在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虽发现也没有制止,未向领导报告,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五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四十五条 会计工作组织形式采用集中核算形式,台计划财务部负责全台经济业务的统一核算、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分析等工作。有关部门或企业由会计人员对自身经济业务分别核算,负责核算单位报表的编制和分析工作,定期向台计划财务部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 单位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会计核算一律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按收付实现制,企业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科目设置:
1.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是账户的名称;
2.台及所属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所属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科目编号必须使用会计制度中规定的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第五十条 会计凭证填制:
1.会计凭证是反映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两类;
2.原始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原始证明文件。内容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经济业务的实物量和金额,填制单位和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等;
3.审核原始凭证,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涂改、挖补和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处理,保证其真实、规范、完整、准确;
4.记账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填制记账凭证的单位名称和记账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经济业务的简要说明,应借应贷会计科目的名称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制单、复核、记账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签章,收付款凭证要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5.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类。凭证类别编号依次为类,每类凭证再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编号;
6.各单位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业务处理和登记账;
7.记账凭证必须按类别顺序编号,不能缺号。凭证的装订、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会计账簿登记:
1.会计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的账页所组成,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反映经济业务的簿籍;
2.账簿的设置必须保证能够正确、及时、完整地反映经济业务,有利于会计工作分工和加强岗位责任制,同时要简便实用,避免繁琐复杂;
3.实行手工记账的单位,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账簿,明细分类账可使用活页式账簿,根据经济业务的不同分别采用三栏式、多栏式或数量金额式账页。
账簿的登记,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记账规则:
(1)启用新账簿,应填写“账簿启用表”和“经管账簿人员一览表”。记账必须用蓝、黑墨水笔书写,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红色墨水只能在划线、改错和冲账时使用;
(2)必须按编写的页次顺序逐页、逐行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行。如不慎发生隔行、跳行时,应在空页或空行处用红色墨水划对角线,在摘要注明“此空白”或“空格”并加盖记账人员印章;
(3)账页记满时,应办理转页手续,在账页最末一行加计发生额合计数,结出余额,在“摘要”栏注明“转次页”同时将发生额合计数和余额记入次页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注明“承前页”;
(4)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得刮擦、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正确更正方法是: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和补充登记法,并在被更正的记账凭证上注明:本事项已于××年××月××号凭证予以更正。
月终要将账簿的记录与有关凭证、账簿和财产物资实存数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现金日记账要做到日清月结。
结账按月进行,结出本月发生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在下面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应在通栏划双红线。账户余额需结转下一会计年度,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账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根据软件功能设置账簿格式,每月复核记账,定期打印账页。总账、日记账、明细账装订成册,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存。
第五十二条 编制财务报告:
1.财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2.会计报表的编制应以会计制度的要求为依据,要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3.月度会计报告要有报告说明,季度会计报告要有报表附注和简要分析,年度会计报告要有报表附注及详细的财务分析。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会计电算化是指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环境,完成从原始凭证录入、凭证制作、账簿登记、报表编制、会计分析等一系列财会工作。
第五十四条 台计划财务部负责会计电算化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和培训。会计电算化岗位安排可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系统由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和系统操作员组成。
第五十六条 系统管理员执行系统的管理工作,对整个系统的运行负责。系统管理员不能由系统维护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数据收集、审核、录入、操作、维护等工作,保证系统正常进行;
2.对系统各类使用人员的人数、操作权限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并协调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3.负责组织和监督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以及系统建立时各项初始化工作、负责计算机输出的账表、凭证数据正确性和及时性的检查,检查督促数据的备份、存档、分发和保管工作;
4.负责管理整个系统的硬件设备更换、维修的审批和软件更换、升级、修改的可行性分析;
5、负责组织电算化培训及业务操作流程、分工的设计。
第五十七条 系统维护员对整个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负责,工作职责是:
1.定期检查软、硬件设备的运行工作,对运行中发生的软硬件故障进行排除,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负责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3.采取定期备份及防病毒等措施,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性;
4.系统维护员不能从事系统的任何操作和使用工作。
第五十八条 系统操作员是有权进入当前运行的会计系统并调用系统命令或部分功能的人员,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系统操作的说明进行日常运行的操作工作;
2.系统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记录故障及处理结果,并及时报告系统管理员;
3.按照操作程序和操作说明,正确及时地进行日常操作。
第五十九条 系统操作程序规定:
1.每天由专人负责开、关机器,按规定操作。开机顺序:先接通电源、不间断电源、外设,再接通服务器、主机。关机顺序与开机顺序相反;
2.启动系统;
3.用户登录;
4.按规定做好系统初始化工作;
5.按菜单驱动顺序操作;
6.每次关机后再一次开机要间隔一至二分钟;
7.停电后,不间断电源会发出警告声,请及时将数据存盘,退出系统。
第六十条 系统操作流程——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1.审核单据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不予受理。对审核合格的凭证,审核员签名盖章后方能传递给数据录入员进行录入操作;
2.系统操作员将合法的原始凭证在当天录入到账务处理系统,填制记账凭证,并负责凭证的打印。机制记账凭证种类包括以下三种: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及转账凭证;
第六十一条 用户操作权限规定:
1.上机操作人员只允许在规定的工作站根据审核后的凭证操作,不得擅自修改凭证数据。数据输入后存盘。若发现凭证有错误,应及时反映,不得擅自作废和修改;如果发现输入操作出错,在凭证未登账之前允许修改,但凭证一经登账就不得修改任何账簿文件,必须重做凭证,以红字冲正,重新转入;
2.数据录入员、操作员,不允许直接进入维护工具操作,不得随意修改数据公式及格式;
3.系统数据查询只允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领导等有操作查询权者查询。其他人员均不得随意进行财务数据的查询;
4.操作人员对自己姓名下的所有操作负完全责任;
5.操作人员每次上机都应记录上机日志。
第六十二条 系统软、硬件设备管理规定:
1.任何人未经主管人员和系统管理员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计算机;
2.经允许使用计算机的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均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违章操作,不得进行修改、删除、增加操作机、服务器等计算机网络设备的软硬件设置;
3.出纳员不得上机进行系统操作。如果因使用出纳签字功能模块而需要上机操作,应严格限制其权限;
4.未经许可,不能使用来历不明的外部存取设备(如: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等),不能进行各种非法拷贝工作,不得随意安装其他软件。任何人均不得在操作机器上玩电子游戏。
第六十三条 数据存储、备份操作规定:
1.存储数据是指各类凭证、账簿、报表等文件;
2.账簿数据一般不打印输出,报告月结束后对当月账簿进行封账和备份操作,只供账簿查询和审计,不允许作任何修改;
3.存储介质包括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网络存储,由系统维护员统一备份,定期检查备份介质。一般数据量不大的可以选用优盘,数据量较大的应选用光盘、移动硬盘或者网络存储;
4.备份操作时间规定:每日操作结束,做凭证和出纳日报的备份;每周操作结束,做日记账、周汇总日记账等的备份;每月操作结束,做月汇总日记账、明细账、明细表、各类月报表的备份;
5.数据备份操作由系统维护员完成后交档案保管员保管。
第六十四条 数据安全保密规定:
1.所有数据由档案保管员统一保管,档案管理员不得私自公开所掌握的数据;
2.系统数据、备份数据、档案数据的查询使用,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3.任何人如有伪造、变更、故意毁灭数据文件和存储介质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系统维护内容包括:
1.软件维护
(1)日常的软件维护范围包括:库文件结构维护、公式维护、程序维护等;
(2)软件维护的性质种类包括:
①正确性维护:目的是纠正使用后所暴露的问题,如公式定义错误、程序运行结果不正确等。
②完善维护:系统使用后发现功能不全,或运行效率不高,则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和优化。
③适应性维护:系统使用一段时间后,当应用环境发生变化、组织机构进行调整、开发应用新的项目时,要及时进行适应性的维护,修改必要的科目、格式、公式和报表类型等,使系统能适应环境的变化。
2.硬件维护
(1)建立硬件设备定期检查制度。一般情况每周周末全面检查一次,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好记录工作。
(2)当系统运行过程出现异常现象时,维护人员应及时到现场进行故障分析和故障排除,并做好故障记录。
(3)设备更换、扩充,由维护人员与系统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共同研究决定,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安装、调试。
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现金管理
1.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当日下班前,出纳人员必须清点库存现金,保险柜过夜现金不得超过1000元;
2.到银行提存现金必须有2人以上护送;
3.每周二、五为报销日,各转播台每月报销一次,报销前通知财务备款;
4.报销日外使用现金超过2000元的,应尽可能提前一个工作日进行申请,以便财务备款;
5.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事先提出申请。待批准后,再进行调整;
6.严格控制现金收、付范围,能用转账支票结算的不准用现金结算;
7.不准巧立名目套取现金,不准白条支出、挪用公款,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设置“小金库”;
8.职工因公出差需借用现金,按职工借款管理规定办理;
9.每日终了,出纳员应将现金、空白支票、收据等放入保险柜,不得随意存放,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第六十七条 银行转账支票的管理:
1.设立基本账户和基建账户,为方便业务,可视工作需要开设一般账户;
2.结算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付款一律使用转账支票;
3.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
4.付款经办人在申领支票时,要填写支票登记簿并签字;
5.支票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能领用;
6.经办人领取支票一周内持有效发票或收据到财务部门报账;
7.每月月底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出现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8.办理预付款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业务部门办理预付款项时,需填制预付款申请,填明“负责结算人”和付款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签字同意;
9.银行印鉴(章)必须由两人保管,使用时掌管的两人都要审核收付业务及其凭证,审核无误才能在有关凭证上盖章。
第八章 收入管理
第六十八条 烟台广播电视系统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九条 所有收入都必须纳入计划财务部统一开设的账户核算。
第七十条 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储公款。
第七十一条 严禁设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对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查处。
第七十二条 原则上广告收入不实行以物抵款,特殊情况必须报经台主要领导批准。抵顶后,双方均开具正式发票入账。
第七十三条 考核创收任务完成,以实际到账的收入数为计算标准。
第七十四条 各部门收取的广告费,若发生退费的问题,必须办理退费手续,说明原因,修订合同,报台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规定领用票据(如:广告合同、收据等),严格票据使用登记,妥善保管存根。对丢失、损毁、不按规定开出票据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支出管理
第七十六条 台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支出按经济用途分类: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所属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分类进行归集核算。
第七十七条 所属事业单位的开支范围:
1.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2.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税金及附加费用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单位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4.债务利息支出:反映单位的债务利息支出,包括:国内债务利息、向国家银行借款利息、其他国内借款付息、向外国政府借款付息、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其他国外借款付息;
5.其他资本性支出:反映单位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及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第七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有支出按上述开支范围进行归集核算,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归集核算。
第七十九条 广播电视系统的财务开支实行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分级负责,主要领导最终审签制度。
支出发生前,必须先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出。遇有紧急情况,可先口头申请,同意后再补办书面申请。
第八十条 台所属各部门的开支,须经具体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在原始单据签字后,将单据交计划财务部专人整理,每周一、周四下午交台长集中审签。
第八十一条 台所属创收部门的开支,须经具体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创收领导在原始单据签字后,将单据交负责核算的会计人员报销入账。重要的大额支出,必须送交台长审签后,方可报销入账。
第八十二条 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市《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的规定,按照台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健全报销手续,“三公经费”必须按规定注明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十三条 各部门和单位的电话等通讯费用必须严格控制,不得报销私人话费。通讯费用在各期间出现异常波动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做出合理解释。
第八十四条 大楼水电燃气和安保物业费实行按季度分摊制管理。由计划财务部统一核算各项费用,按各使用部门和单位的使用面积分摊,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八十五条 全台公务用车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管理。油卡由车辆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按财务规定充值管理。维修须经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台分管领导审核同意。车辆燃修费实行单车核算,按规定公开。
第八十六条 分管或在创收部门兼职台领导的工资、福利、奖金由台负担,不在分管部门领取任何奖金、福利、创收提成等收入。与所分管创收相关的费用支出在分管的创收部门列支。
各创收部门或企业自定的奖金、福利和创收奖励政策,必须书面报台长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七条 各项费用开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客观实际,不得以估计代替实际发生额,也不得在月份、季度和年度之间人为地调剂或平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15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并保持原实物形态不变的物品,单价不足1000元属批量购入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
1.固定资产计价按“历史成本计价”、“净值计价”两种方法。
历史成本是基本计价标准,净值计价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损益。
2.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进行固定资产的正确计价是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核算的前提,依据不同的来源渠道,固定资产取得时的价值构成如下: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计价。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我方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按同类或类似设备的市场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扩建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计价。
第九十条 各单位对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部分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第九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账物分开,计划财务部负责账务核算。
第九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设备维修及房屋修缮,由资产使用单位向分管部门申报,由分管部门组织审核和编制预算计划,按程序报台领导批准后实施。
1.外购的固定资产经分管领导和台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具体采购部门负责实施;
2.自制、自建固定资产,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编制用款计划,经台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审核安排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批付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九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进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它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进行固定资产工程项目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施工前期准备的支出,正在施工中的支出以及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支出。具体内容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工程用工工资,工程管理费,工程水电费及其他支出。
第九十四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按其进展过程可分为在建工程项目的确立、工程项目的施工和工程项目的竣工三个阶段。
(一)在建工程项目的确立阶段是指从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财务支出计划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凡大修、基建、技改等需转固定资产的项目均属本范围。这一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负责部门(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项目预(估)算书、项目承包合同、开工审批报告等项目资料的复印件,报财务部门备案;
2.财务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项目预(估)算书和项目负责部门填报的“在建工程资金立项审批表”开立项目账户、安排资金支出计划;
3.财务部门设置专人建立“在建工程台账”,对在建工程进行严格管理;
4.项目负责部门要指定专人及时传递核算资料,按月同财务部门对账;
5.在建工程实行年末结算制度,凡当年未完工的项目可将项目和资金转到下一年度继续进行。
(二)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是指从项目在财务部门开立账户到项目竣工之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这一阶段的管理内容是:
1.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及工程款的支付必须按项目预算书进行;
2.大宗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必须与供货单位签定供货合同;
3.每月的项目开支必须列入当月财务支出计划;
4.项目负责部门凭借有关资料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5.采购的材料、物资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三)在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阶段是指从项目完工到交付使用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
1.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负责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竣工决算(自建工程由项目负责部门编制工程决算),并组织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于工程竣工决算造价5万元以上,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2.项目竣工验收后,财务部门应按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财产明细表等文件资料,结转固定资产;
3.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后节余的材料、物资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九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的付款方式及付款进度。
1.付款方式可选择按月结算、年度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等方式,付款程度应不超过工程预算的70%,其余的部分应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将质量保证金之外的部分付给施工单位;
2.所有基建项目均应预留工程总额10%作为质保金,保质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付给施工单位;
3.财务部门应严格控制资金的投放,凡未列入计划安排的项目,一律不得拨款。对超过计划的要查明原因,由项目经办单位写出具体报告,按程序上报台主要领导批准;
4.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
第九十六条 固定资产清查与处置的账务处理:
1.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达到账、卡、物相符,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不定期清查可以根据需要每年安排几次。定期清查是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每次清查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核实情况,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通过清查,要达到了解固定资产实有数量、分布、质量状况,区别完好、“带病”运转、不配套、待报废以及盘盈、盘亏等情况的目的;
2.固定资产的清查,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各使用单位的管理员进行。清查后,应及时核对数量、金额,确保账实相符;
3.固定资产的清查中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固定资产,清查人员应认真查明原因,写出处理意见,编制“固定资产盘盈(亏)报告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台主要领导审批;
4.对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有关责任人要进行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差额入账,盘亏及毁损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入账;
6.固定资产由于正常使用而磨损,最后丧失其使用价值或由于自然侵蚀、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需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时,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分析、鉴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台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章 存货
第九十七条 存货是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货实物保管账,计划财务部负责账务核算。
第九十九条 购入存货,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台分管领导同意。采购经办人填写采购明细单,保管人员按采购明细单验收、签章、入库后,财务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条 各部门需指定专人领用、保管存货类资产。建立“存货类资产登记账”,认真填写存货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购入时间、使用单位、使用人及管理责任人和存放地点。
第一○一条 在用的存货类资产每年必须清查一次。淘汰、毁损、盘亏的存货报废,需由保管责任人填制存货报废单,按程序报台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交计划财务部和存货保管员核销处理。
第十二章 应收款项管理制度
第一○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单位在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一○三条 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票据传递和账务处理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滞留票据。
第一○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须专人负责应收款项的管理工作,及时登记发生的往来款项,准确反映其形成、收回及增减变化情况。内部往来账户,应每月核对一次,与外单位往来业务应每季度核对一次。
第一○五条 对形成的未达账项,要及时查明原因。若因账目核对不及时,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一○六条 严格坏账损失处理程序。单位清查出来的坏账损失,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按法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及与此相关的协议、税务资料、合同、审计报告等会计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一○八条 会计档案内容: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综合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协议、税务资料、合同、审计报告及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一○九条 会计档案包括书面、磁盘、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一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计划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计划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部门。
第一一一条 档案部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一一二条 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一一三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台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一一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一一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制度所列期限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制度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一一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计划财务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领导同意后才能销毁。销毁会计档案的清单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一一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本单位档案部门会同计划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报财政和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员监销;
3.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
第一一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一一九条 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一二○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己保管期限等。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十四章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二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一二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己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上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对于移交的各种资料应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盘等内容。
第一二三条 办理移交时,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如下: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且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5.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或个人核对。
第一二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监交,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台分管领导监交。
第一二五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要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第一二六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交接时间、交接人及监交人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一二七条 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第一二八条 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一二九条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财务报告制度
第一三○条 财务报告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编报,并对外提供。所属单位和企业根据计划财务部和内部管理的要求编制本单位会计报表,并及时向计划财务部报送。
第一三一条 所属单位和企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
第一三二条 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核实资产、债权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第一三三条 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一三四条 本制度由台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三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