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台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本台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台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的行为。
第三条 内审机构是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内审机构应当向台主要负责人负责,在其直接或由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台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支持、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本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为切实履行经济监督职能,台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其他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并通过后续教育培训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廉洁、正直,不应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台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台及所属单位年中、年末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台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台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台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台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台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台及所属单位有关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处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八)对台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及国家财政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台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信息化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末就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向台主要负责人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和技术水平,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由台领导审定公布后实施;
(四)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台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台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领导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台的具体情况,撰写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和台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撰写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认证。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报告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但审计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五)对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复核完毕,拟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六)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个人,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七)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个人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台主要负责人提出。
(八)对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有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本台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广播电视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台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烟台广播电视台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是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和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是衡量审计工作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内审机构对独立核算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时,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必须由合格的审计人员承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实施审计后,应当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
第五条 内审机构行使审计权时,应当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六条 一般准则是内审机构及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
第七条 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两名以上合格的审计人员组成独立的审计组;
(二)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三)健全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八条 内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优质。
第九条 内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三)有一定的会计、审计或其他相关工作经历;
(四)了解烟台广播电视台的各项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五)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事项,应当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当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熟练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推荐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使审计人员获取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三条 作业准则是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内审机构应当按照台领导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报经主管审计工作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四)审计组长、审计成员名单及分工;
(五)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第十七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一)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
(五)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六)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七)当前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搜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和重要性、风险性、审计成本效益和可制作性。
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报经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内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被审单位名称;
(二)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审计小组的成员名单;
(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台公章及签发日期。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对货币资金等进行专项突击审计时,可以根据情况事先不下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部门的流程的科学性、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据以确定审计的范围和重点,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在审计过程中,可以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事项的视听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二十五条 内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二)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三)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二十六条 内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计算和分析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盖章的,内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未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二十九条 审计小组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审计小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清单,由审计人员签名后,统一使用和管理。审计取证清单及附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内容,分别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并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项目的名称及实施的时间;
(三)审计过程记录
(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复核者的姓名及日期;
(六)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附件主要包括: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会计记录、往来函件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格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审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三十四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向台内审机构请示汇报,按程序上报台领导。台内审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经,对审计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三十五条 报告准则是审计小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定审计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主送单位;
(三)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审计组组长签名;
(五)报告日期。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实施审计的有关事项;
(四)审计评价意见;
(五)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本部门、本单位财务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审计报告应当观点鲜明,内容完整,表达准确,语言简练。
第三十八条 审计小组应当在审计终了后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审计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长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审计小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审机构,必要时应作出书面说明,按程序上报台领导。被审计单位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内审机构,按程序上报台领导。
第四十条 审计报告由台主要负责人根据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四)审计评价的意见是否恰当;
(五)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五章 评价准则
第四十一条 评价准则是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在提出评价意见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四十二条 审计小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依据。
第四十三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相符的,可视为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财务收支有违规事实,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六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全部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无效、无效的评价。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审计小组的审计评价意见应当分别在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中反映。
第六章 处理准则
第四十九条 处理准则是内审机构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以及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做出审计决定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内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一)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被审计单位如有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除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审计意见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建议及其依据;
(四)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审计处理的种类:
(一)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上缴的财务收入;
(二)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等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法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和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内审机构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作出的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单位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内审机构应当自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由单位研究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七章 档案准则
第五十六条 档案准则是内审机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移交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当分类归入档案: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意见和审计小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二)审计工作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和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三)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四)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五十九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文件材料之间的排列的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六十条 内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保管制度,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审计档案一般应长期保存,确因时间久远等原因销毁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档案的借阅一般限定在本单位内部,并应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同意。凡外单位需借阅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范由本台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广播电视台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
一、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行为,促使内审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行为规范,不断提高内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审计职业道德规定,结合内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称内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
五、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六、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应有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做误导性的或者含糊的陈述的行为。
七、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廉洁、正直,不应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屈从于外部压力,违反原则的行为。
八、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而影响职业判断。
九、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十、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一、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有任何损害审计职业形象或内审机构名誉的行为。
十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职业道德。
十三、内部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十四、本规范由本台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