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便于我台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我台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国家档案局8号令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我台在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我台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我台工作、发展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我台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我台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我台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是:文书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业务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主要党政领导任职时的照片;
(二)台领导参加的重要外事活动和重大公务活动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三)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等情况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和录音、录像。
第六条 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荣誉类: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获得的锦旗、牌匾、奖状、奖杯、证书等;
(二)公务活动礼品类:公务活动中接收的有纪念意义的工艺品、字画以及其他具有特色的物品等;
(三)物证类:反映和佐证我台重大活动、重大事件、重大案件的有纪念和凭证作用的物品;
(四)其他与我台社会职能有关或具有参考和凭证作用的实物。
第七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
(一)文书档案的数字化全文;
(二)会计电算化材料;
(三)永久期限照片档案的电子版及数码相机拍摄的数字照片;
(四)其他音频、视频形式的电子文件。
第八条 资料的收集范围:
(一)重要文件汇编;
(二)本系统上级或下级编印的出版物;
(三)政务公开信息;
(四)我台对上宣传报道有关情况的材料;
(五)干部职工的论著、论文及其他作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我台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 我台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我台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我台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的文件材料;
(四)下级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十一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制定的有关广播电视工作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及上级的批复、批示,重要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制发的属于我台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下级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我台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制发的属于我台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和同级制发的非我台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下级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我台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十三条 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 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其他单位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大事记每年年底报送档案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档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