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我台专项资金由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及使用
(一)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等事项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计划财务部根据对申请项目的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预期效益等进行综合考察,并向市财政局报批。
(二)项目资金到台账户后,各部门工作经费的使用安排要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求。计划财务部按照批准的用途,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分管台长和台长签批后提交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按照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安排使用。
相关会计人员应区分不同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详细核算项目收支和结余情况。对实际发生费用票据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经台长批准后支付。
(三)各部门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对于已完工项目,要于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有竣工验收要求的,要同时上报项目竣工决算书和项目验收报告。对于未完工项目,要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完成和资金使用进展情况。
(四)专项资金若需要调整,各部门可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领导签批后,由计划财务部审核,报台长同意并按程序报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使用。